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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un 09 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中感受图书馆的律动

年初《中国图书馆学报》编辑来电话联系,想改进一下该刊年度综述的写法,即由作者而不是编辑来组织综述。我和李超平老师被选为组织人。经过一番讨论与联系,定下综述作者与主题:

图书馆理论:俞传正,于良芝(标题:基础理论篇:关注职业价值 探索职业定位)

图书馆事业:肖希明,郭凌峰(标题:事业建设篇:风景这边独好 发展活力依然)

图书馆服务:初景利,李超平(标题:服务篇:打造泛在服务 创新服务模式)

信息技术进展:刘炜(标题:信息技术篇:数字引领秩序 星光依然闪亮)

信息技术应用:黄晨,Lian Ruan(标题:信息技术应用篇:技术拓展空间 应用提升能力)

经过多次反复折腾,稿子完工。这个事其实没有什么“效益”,人搞得很累,还专门去了趟杭州与超平讨论稿子,但只有一个“序”挂了自己的名字。超平老师更惨,“序”和“服务”都是第二作者。之所以愿意做做此类没有效益的事,完全是因为我个人比较喜欢写综述和评论。以下是我和超平老师合写的序,发表于《中国图书馆学报》2009年第3期:

2008年注定是不平静而非凡的一年。5.12汶川地震后图书馆人的表现,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使人对这个职业倍增敬意。5月IFLA/FAIFE发布一份长达480页的“世界报告系列”《利用图书馆和信息:走向公平的世界》,详述各国图书馆为弥合数字鸿沟的努力。7月中图学会举办了一个流光溢彩而又极具参与性的“青年论坛”,推动对于“图书馆的公共形象”的关注。8月的IFLA第74大会主题是“图书馆无国界:走向全球共识”,有着传奇一生的加拿大黑人女总督米夏埃尔•让激情地说:“对于所有可能性、所有梦想和所有希望,图书馆是一个重要的空间”。9月国家图书馆新馆开放,新馆及其服务张扬着中国图书馆人的自豪与对新技术的诠释。中图学会08年会的主题是“图书馆服务:全民共享”,会上发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表达了中国图书馆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IFLA二年前发布的《多元文化宣言》在08年受到UNESCO的高度关注。还是IFLA,08年年底发布《透明、善政和防止腐败的宣言》,表达该组织对于“图书馆与社会”的一贯关注。信息技术仍是影响图书馆服务的主角,无论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还是其在图书馆的应用都令人振奋。但全球图书馆人记住了米夏埃尔•让的话:“新技术让知识穿越了图书馆间的壁垒。但如果没有图书馆——世界记忆的守护者,这些新技术将成为空壳。”

当令人难忘的2008年成为过去,图书馆学术刊物纷纷发文辞旧迎新。其中朱强先生的《难忘2008,寄望2009》代表了中国图书馆人对2008年的大印象。本文则希望从更加细节的层面盘点这一年的精彩。我们将焦点定位在了中外图书馆理论与事业的五个表现更为出色的领域:基础理论、事业建设、服务、信息技术和技术应用。希望通过对五个领域中“亮点”的捕捉,能够使我们更加快速、准确地把握住2008年图书馆学的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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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Jan 08 回复“大家”关于IFLA核心价值认同的问题

《图书馆服务宣言》及解读写出后,在位名为“大家”的网友在后面留言道:

老槐要求:中国图书馆人应该认同IFLA的核心价值

IFLA列出的核心价值是否真的有认同的价值?本人持保留态度。

下面就是老槐所说的IFLA的核心价值,至于认不认同,各位可以自己拿个主意。

1. 认可信息、思想、作品获取自由的原则,以及《人权宣言》第19 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2. 人类、社团、组织出于社会、教育、文化、民主、经济等方面的目的和需求需要广泛和公平地获取信息、思想和作品的信仰。

3. 确信传递高质量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能有助于信息的获取。

4. 承担确保所有的成员参加IFLA 的活动并从中受益,而无需考虑其职责权力、是否残疾、种族、性别、地域、语言、政治观点、民族或宗教信仰的义务。

那篇博文中,我的确没有给出“中国图书馆人应该认同IFLA核心价值”的理由,大家先生也没有给出为什么要对IFLA核心价值持保留态度的理由。如果方便的话,我很想听听大家先生的理由。如果此处留言不便,可给我来E信。作为回应,我也给出我们应该认同IFLA核心价值的理由(不讨论上述文字翻译方面的问题):

1、中国图书馆学会是IFLA成员。为此,我们只有三种选择:第一,说服IFLA修改其核心价值,使我们能够认同。第二,不接受其核心价值,退出IFLA。第三,接受IFLA核心价值。对于第一点,当然首先我觉得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我现在也不知道谁有什么理由要修改它,所以想听听大家先生的理由。对于第二点,如果不认同一个组织的核心价值,又要自愿留在该组织中,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所以,我选择第三,就是“中国图书馆人应该认同IFLA核心价值”。

2、在所有国家以上级图书馆协会公布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中,IFLA的核心价值立意最高,直接与《世界人权宣言》接轨;同时它也最中庸。例如,没有我们国家难于实施的“保护隐私”条款。

对于IFLA的核心价值,大家先生号召“各位自己拿个主意”,以决定是否认同它,这点我不太同意。个人不认同其所在组织的核心价值,也许能体现个性,但并不是一种优良品性。尽管个人有这个自由,但一个组织或一个行业则不宜如此选择。一般做法是,原则上认同,并结合本组织的特殊情况,作一些补充或修正。中国人在建立核心价值(包括社会核心价值与行业核心价值)方面最大的困难,说成优点是不盲从,说成缺点就是缺乏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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