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宣言》(草稿)中出现了一些近似的词,比如公平与平等,引起一些朋友的质疑。但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在社会理论和研究中,使用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概念都有悠久的历史,可是它们没有定论,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但 印度经济诺奖获主阿马蒂亚·森则希望区分它们,他说,“公平(equity)和正义的概念在历史上有很大的改变,随着对社会阶层和分化问题的不容忽视,平等(equality)的概念经历了激进的变革。”(Sen, A. On economic inequality.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1973:1-2)。因此,阿马蒂亚·森意识到必须对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equality被定义为“相同的数量或条件”,与之对应的形容词equal则被定义为“在数量、数值、密度等方面相等”。推广到信息公平领域,信息平等是指对于可以被衡量的信息的平均分配。但由于信息的量度取决于个体获取信息后的判断,设计一种平等分配信息的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样在《牛津英语词典》中,equity指的是“质量上是相等的,或说公平的、不偏不倚的”,它的意思是“在行使公民权利时合理适度的原则”。与平等不同的是,人们很难为“公平”制定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来绝对评价社会状况是否公平,或对与公平程度相关的社会状况加以比较。
图书馆涉及的公平与平等与信息有关,信息公平的理论进展也是近年来图书馆学情报学最值得关注的理论进展之一。而 阿马蒂亚·森等人的研究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公平的概念的优势。Ron Doctor明确地说,公平是一个更加方便的术语,因为“公平强调与自然法或权利一致的正义理念,而平等则不同,它意味着个体的价值。”(Doctor, R. D. Social equit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Moving toward information democracy. Annu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2)戈曼在2000年指出,与“平等”相比,描述信息获取和利用是否公平时,用“公平”有一个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对个人或群体来说,获取信息资源上的公平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想要严格实现信息获取上的平等却难以办到”,因此戈曼认为,在讨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的时候,公平相对于平等更加合理(Gorman M. Our enduring values: Librarianship in the 21st century. Chicago: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2000)。 这就是说,采用“信息公平”这个术语,意味着是在个体、团体、区域、种族、或其它社会单位间公正(fair)和合理的分配信息或信息服务。
其实,森本人也用过平等的概念讨论信息问题,如信息平等获取(Equity Access to Information)。在Google.com中搜索,信息公平比信息平等用得更多,但“信息平等获取”(一般用法是“信息自由与平等获取”)比“信息公平获取”用得更多,下面是检索结果:
“Information Equity” 60,500
“Information Equality” 12,800
“Equity Access to Information” 10,900
“Equality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41,900
其实在一份文件中使用两个近似的词,往往就因为这些近似的词所表达的意思有微细差别,或者有不同的组合。如十七大报告:“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平等与公平在正式文件的一句话中同时出现。使用一些相似的词汇并非我们不慎重,而是表达理念的必然选择。
信息权利与信息自由,我们常常理解为近似的概念。由联合国中文网站查到透明国际网站关于信息权利的论述,方多了一层对此的了解。
Gopakumar Krishnan和Andrea Figari对此问题给出的回答是:”一个良好的起点是观察 ‘信息可获取’(Access to Information)、’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信息权利’(Right to Information)三者作为立法工具的含义的差异”。为什么要区分三者呢?
Krishnan和Figari解释说,”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是, 当我们谈论普通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时,必须将其视为一项应享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恩惠 “。……”把目前已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的概念(这一概念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已有明确表述)轻描淡写为’获取’或’自由’等消极概念,会使重点模糊不清,并会淡化为把记录公诸于众的共同努力的效能。因此,让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一语义――我们所谈论的是公民要求国家及其他相关实体提供信息,以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民主活力的一项毫无商量余地的权利。”
Krishnan和Figari是就政府信息公开表达上述论述的。回到图书馆学领域,有相当多的图书馆管理者、实际工作者甚至图书馆学理论工作者,在此问题上有同样的错误理解。图书馆对公民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平等的信息权利,是民主社会公民的”一项毫无商量余地的权利”,而不是图书馆员给予他们的恩惠。我们要做的不能轻描淡写为改进图书馆服务以促进信息的可获取,也不是营造氛围使实现信息自由。我们要做的,只是还给公民一项曾经被无情剥夺了的信息权利。图书馆能够做到的并非交还公民信息权利的全部,但如果连没有权力、同时又属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也做不到,也要对公民的信息权利予以剥夺,那么公民的信息权利从何谈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