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历史上信息的社会分配总是不均匀的。这种不公,既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由不同人群的经济状况差异所决定,也存在于同一社会阶层内容,由人的信息获取能力所决定。总体上看,社会中严重缺乏信息的人,一般说来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对于他们,信息的缺乏既是经济贫穷、教育缺乏或信息能力缺乏的结果,同时,信息的缺乏也使他们失去了摆脱贫困、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就是说,信息的贫乏必然使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失去了“机会公平”。因此,从近代工业革命时代开始,社会有识之士就注意到这一问题,并试图通过建立社会的信息保障制度,使社会的底层民众,有机会公平地获得生活所必须的信息。
了解信息公平制度简史对我们研究信息公平制度是有益的,但是由于信息公平制度实际涉及若干看似完全不相干的领域,完全以编年的方式描述其历史有一定困难。下面我们挑选若干重要领域,按其出现年代分别介绍。
1 英国公共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是一个古老的知识或信息中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图书馆是社会中最主要的公共信息中心。图书馆除了承担保存社会文献遗产的特殊职能外,也承担着传递知识或信息的职能。由于承担着传递信息的职能,图书馆客观上成为推动社会信息公平的机构。
但是在古代社会,所有图书馆都是为上层社会的少数人服务的。不论是国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寺院图书馆还是私人图书馆,它们服务的对象都是统治集团成员或上层社会的精英。特别是古代国家普遍建立的国家(或皇家图书馆),它们用于搜集书籍的是社会公共资金,有些图书馆甚至动用权力搜集书籍,而搜集到的书籍却只能给少数皇室成员及国家高层管理者使用。尽管普通民众可以通过私人收藏或教育获取部分信息,但总体上看,民众缺乏自由接触知识或信息的机会。
这种状况到1850年发生了真正的改变。1849年,在不列颠博物院图书馆工作的英国图书馆学家爱德华兹(E. Edwards)出于对英国下层社会的阅读困难的深切感受,提出了通过立法方式建立公共图书馆,改变市民阅读困难的建议。这一建议引起了议员尤尔特(W. Ewart)和布罗特顿(J. Brotherton)的关注。他们三人一起为制定与通过公共图书馆法而工作,经过艰苦的努力,1850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
英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次规定了由政府动用税收建立公共图书馆,对所有纳税人免费开放。由于规定了对所有纳税人开放,实际就打破了按身份限制使用图书馆这道门槛;同时规定了免费服务,实际就打破了按经济地位限制使用图书馆这道门槛。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的出现,实际是使信息公平的原则第一次被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这部图书馆法只适用于公共图书馆,但它的意义却远远超出了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法所确立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保证信息公平、特别是保障社会底层人士的信息权利的民主精神。这部法使公共图书馆成为一个使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人群可以自由获取文献知识的公共机构,或者说成为了社会的公共物品。
1852年,英国曼彻斯特城出现了世界上第一所依法建立的公共图书馆,爱德华兹担任该馆馆长。其实在古代,也存在对外开放的公共图书馆。但那些图书馆所设立的各种门槛,使它们与爱德华兹的理想有根本性的差距。为了明确依法建立的新型公共图书馆与古代公共图书馆的区别,爱德华兹称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为“免费公共图书馆”。19世纪后期,欧美出现了“公共图书馆运动”,免费公共图书馆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与普及,公共图书馆终于发展为信息公平与信息保障的制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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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服务宣言》(草稿)中出现了一些近似的词,比如公平与平等,引起一些朋友的质疑。但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在社会理论和研究中,使用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概念都有悠久的历史,可是它们没有定论,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但 印度经济诺奖获主阿马蒂亚·森则希望区分它们,他说,“公平(equity)和正义的概念在历史上有很大的改变,随着对社会阶层和分化问题的不容忽视,平等(equality)的概念经历了激进的变革。”(Sen, A. On economic inequality.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1973:1-2)。因此,阿马蒂亚·森意识到必须对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equality被定义为“相同的数量或条件”,与之对应的形容词equal则被定义为“在数量、数值、密度等方面相等”。推广到信息公平领域,信息平等是指对于可以被衡量的信息的平均分配。但由于信息的量度取决于个体获取信息后的判断,设计一种平等分配信息的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样在《牛津英语词典》中,equity指的是“质量上是相等的,或说公平的、不偏不倚的”,它的意思是“在行使公民权利时合理适度的原则”。与平等不同的是,人们很难为“公平”制定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来绝对评价社会状况是否公平,或对与公平程度相关的社会状况加以比较。
图书馆涉及的公平与平等与信息有关,信息公平的理论进展也是近年来图书馆学情报学最值得关注的理论进展之一。而 阿马蒂亚·森等人的研究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公平的概念的优势。Ron Doctor明确地说,公平是一个更加方便的术语,因为“公平强调与自然法或权利一致的正义理念,而平等则不同,它意味着个体的价值。”(Doctor, R. D. Social equit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Moving toward information democracy. Annu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2)戈曼在2000年指出,与“平等”相比,描述信息获取和利用是否公平时,用“公平”有一个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对个人或群体来说,获取信息资源上的公平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想要严格实现信息获取上的平等却难以办到”,因此戈曼认为,在讨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的时候,公平相对于平等更加合理(Gorman M. Our enduring values: Librarianship in the 21st century. Chicago: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2000)。 这就是说,采用“信息公平”这个术语,意味着是在个体、团体、区域、种族、或其它社会单位间公正(fair)和合理的分配信息或信息服务。
其实,森本人也用过平等的概念讨论信息问题,如信息平等获取(Equity Access to Information)。在Google.com中搜索,信息公平比信息平等用得更多,但“信息平等获取”(一般用法是“信息自由与平等获取”)比“信息公平获取”用得更多,下面是检索结果:
“Information Equity” 60,500
“Information Equality” 12,800
“Equity Access to Information” 10,900
“Equality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41,900
其实在一份文件中使用两个近似的词,往往就因为这些近似的词所表达的意思有微细差别,或者有不同的组合。如十七大报告:“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平等与公平在正式文件的一句话中同时出现。使用一些相似的词汇并非我们不慎重,而是表达理念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