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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六 09 信息公平制度史(五)

5 防范市场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市场的监管是政府的责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市场的效率与公正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具备同样完全的信息,而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为了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对于市场的伤害,各国政府一直在探索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实现对于市场参与者信息活动的监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近年经济学的重要成果,这一成果进一步支持了政府在经济领域承担起保障信息公平的责任。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信息不对称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一种普遍现象,几乎在所有市场,都可以看到市场参与双方所拥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在商业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直接危害市场的公正。在市场经济的早期,管理者对于信息不对称并不干预。当时主流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依重“看不见的手”的支配,政府不想干预个人追求利益的过程,而希望遵循一种自由的经济政策。但这种理想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失败后,政府逐步承担起了防范与消除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责任。
例如在证券市场,1930年代以前证券市场已有信息披露制度,但披露什么信息,何时披露,对谁披露,完全由上市公司自身决定。这是一种普遍依赖自律体系来维系自愿性信息。然而1929年爆发的大危机,暴露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的致使弱点。这使得信息披露方式出现巨大的逆转。大危机过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改变了放任自流的经济政策,制定各种市场监管制度与法规,使强制信息披露成为市场的主流。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证券法》,1934年通过《证券交易法》,成立了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这标志着信息披露方式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的转变。
英国政府1844年出台的《英国合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董事.审计人员、股东对公司的账簿拥有查阅权,尝试对于企业信息活动进行监管。1948年英国现行《公司法》制定,强调公司必须以“真实公允”的观念提供公司信息。该法成为企业信息监管的一个里程碑。后该《公司法》经多次修改,其基本理念成为西方国家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证券法》,1934年通过《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市场信息公平的准则。在安然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曝光后,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公司透明度为基本立法思想,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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