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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六 09 信息公平制度史(二)

2 美国电信“普遍服务”

信息公平的另一条战线在信息技术领域。20世纪初,美国电信业迅速发展。由此产生的问题之一是不同电话系统提供商的系统间互不联通,影响了电话的普及与利用。例如当时贝尔电话系统与众多独立电话公司的激烈竞争以致系统间互不联通。1907年,AT&T总裁威尔(T. Vail)在一份年度报告中首次提出“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的概念,他认为由贝尔电话系统成为全美地区提供广泛接入的唯一电话服务公司,比出现“岛状网络的竞技场”要好。第二年,“一个系统,一种政策,普遍服务”广告词形式出现于公众媒体。
电信普遍服务蕴含着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平衡区域发展的丰富内容。电信中的“普遍服务”起初指的是要实现各个电话系统之间的相互兼容和互联互通,即为一个针对电话服务商的概念。但随着电信业的发展,“普遍服务”被赋予了关注弱势群体并为其提供服务的意义,即后来国际经合组织定义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
1934年,美国通过了电信法,该法创立了美国电信管制的基本框架。尽管该法案中没有一处提到“普遍服务”,但是一般认为,法案中“尽可能为全体美国国民提供合理的价格、充足的设施,以享受快速、有效的国际或国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的立法宗旨,是对“普遍服务”的重新诠释。同时依据该法案设立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实现普遍服务。1996年美国修改《电信法》,该法所规定的普遍服务目标是:“促进所有消费者以公正、合理和可负担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在全国提供先进的电信服务”;“促进对所有消费者提供这类服务,包括那些低收入地区、农村、海岛、成本高地区的消费者,费率相比那些城市地区是相当的”;“促进学校、图书馆和农村卫生保健机构获取电信和先进的服务”;“提供来自所有电信服务供应商的公平且非歧视性的普遍服务基金支持项目捐款” 。
1934年《电信法》对“普遍服务”的提倡意义重大,它为此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正如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前会长Nancy Kranich和通信专家Saundra Shirley所说“1934年电信法标志着信息时代真正黎明的到来”。1993年美国启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建设,即我们熟知的“信息高速公路”。这项规模宏大的工程继承了“普遍服务”的概念,并将其扩展到网络信息获取领域。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特别行动组布朗(Ronald H. Brown)等人1993年完成的研究报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日程》称,普遍服务就是让所有美国人享受便利的通讯和信息服务,不受收入、残疾或居住地的限制 。在后来西方七国集团制定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文件中,“普遍服务”也被称为“普遍获取”(Universal Access)。这一改动使这一概念更具有“信息公平”的针对性。
可见电信普遍服务蕴含着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平衡区域发展的丰富内容,这一理念的实施对保障全民公平获取信息提供了物质的基础,同时对于学校、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利用先进的电信服务为公民提供公平服务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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