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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此一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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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十一 04 信息可获取、信息自由与信息权利

信息权利与信息自由,我们常常理解为近似的概念。由联合国中文网站查到透明国际网站关于信息权利的论述,方多了一层对此的了解。
Gopakumar Krishnan和Andrea Figari对此问题给出的回答是:”一个良好的起点是观察 ‘信息可获取’(Access to Information)、’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信息权利’(Right to Information)三者作为立法工具的含义的差异”。为什么要区分三者呢?

Krishnan和Figari解释说,”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是, 当我们谈论普通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时,必须将其视为一项应享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恩惠 “。……”把目前已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的概念(这一概念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已有明确表述)轻描淡写为’获取’或’自由’等消极概念,会使重点模糊不清,并会淡化为把记录公诸于众的共同努力的效能。因此,让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一语义――我们所谈论的是公民要求国家及其他相关实体提供信息,以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民主活力的一项毫无商量余地的权利。”
Krishnan和Figari是就政府信息公开表达上述论述的。回到图书馆学领域,有相当多的图书馆管理者、实际工作者甚至图书馆学理论工作者,在此问题上有同样的错误理解。图书馆对公民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平等的信息权利,是民主社会公民的”一项毫无商量余地的权利”,而不是图书馆员给予他们的恩惠。我们要做的不能轻描淡写为改进图书馆服务以促进信息的可获取,也不是营造氛围使实现信息自由。我们要做的,只是还给公民一项曾经被无情剥夺了的信息权利。图书馆能够做到的并非交还公民信息权利的全部,但如果连没有权力、同时又属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也做不到,也要对公民的信息权利予以剥夺,那么公民的信息权利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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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er's Comments

  1. |

    好,写的好,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啊,

  2. |

    的确高、深兼备。深刻,决不是皮相之论,言前人所未言;高明,观察的角度远比我辈高,所以看得更清楚、透彻。好文章,以前忽略了,谢谢爱德华兄提到它,否则真是失之交臂,太可惜了!

  3. |

    有些吃惊爱德华先生发现了这个贴子,谢谢二位评论。这个写得很短,但我一直以为它的内容是我一年来阅读中最大体会。贴子发出来后没听到反映,我都有些吃惊。今天许多朋友在讨论蒋永福先生所说的“公共图书馆不收费”一说,不少人有异议。其实如果要批评蒋先生,应该首先证明:1)公民不应该享有公平利用信息的权利;或2)公共图书馆收费公民也能享有此权利。站在图书馆生存的角度看图书馆收费,是一个角度,但视野有些窄,因为各地情况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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